原告冉**与被告成*锦熙******(以下简称:锦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锦熙公司对冉**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冉**在锦熙公司承包的金堂县淮口镇***酒店项目从事木工工作。2022年2月18日,冉**从5米高的钢管框架上作业时跌落摔伤,后在金堂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3月28日出院。目前在家休养,在休养期间按照协议约定,锦熙公司按时发放生活费。2022年8月30日,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案(2022)276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冉**的仲裁请求。该裁决适用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故依法提起诉讼。
锦熙公司辩称:1.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案涉项目是甘御兰成*文化旅游公司开发的商业综合体,由四川九峰建筑公司承建,锦熙公司只分包了部分劳务。在具体操作中,锦熙公司将各个劳务项,如木工、水电等分包给自然人包工头,...(本文书还有2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