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重庆市垫******(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垫江县医院)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垫江县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垫江县医院退还辞职违约金(押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2日,刘**考入重庆市女子监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规培协议,引发争议。刘**与垫江县医院协商由刘**预交辞职违约金(押金)50000元,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判决后再补足或退还。2019年9月26日,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刘**与垫江县医院的人事关系,不予赔偿。垫江县医院不服,诉至法院,后于2020年7月21日撤诉。2020年7月7日,垫江县医院又向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文书还有3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