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晏**、晏**因诉成都市郫*********(以下简称某甲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晏**、晏**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宅基地,被申请人某甲村委会应当履行为再审申请人办理宅基地申报的法定职责,一审、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符合《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某甲村委会作出的《答复意见》,判令某甲村委会为再审申请人办理宅基地申报、审查、审核、审批相关手续并重新作出答复,本案诉讼费由某甲村委会承担。
某甲村委会答辩称,晏**、晏**未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规定的申请...(本文书还有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