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168879.52元;2.判令被告李**支付拖欠利息10686.93元、本金罚息1323.94元、利息复利510.11元(暂计至2024年7月19日),并支付自2024年7月20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168879.5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10686.9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本文书还有2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