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郑州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和被告自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12月23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4年7月19日进入被告工作,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后原告于2024年12月14日上午9:20左右上班打扫卫生期间摔倒后住院手术治疗,但被告一直未给出面解决问题。
被告郑州市某****辩称,认可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本文书还有1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