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与被告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95627元,并赔偿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邱**为被告,并变更诉请为:1、判令被告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95627元,并赔偿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林**对上述第一项诉请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邱**下落不明,本案于2021年9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林**到...(本文书还有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