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宁县天**********与被告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宁县天**********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秦*(实习律师),被告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首付款7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290元(按照日0.1‰,自2017年9月12日计算至2021年9月22日),共计8029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152047.04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2日,被告购买了原告开发的中宁县天仁名邸**号楼**单元**室住宅房一套,双方于当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3161.67元,总金额为288439元;合同约定的贷款方式及期限为:买受人于2016年5月12日交清首付款118439元,剩余170000...(本文书还有3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