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归还剩余贷款本金303975.99元、利息(含罚息)19267.88元、复利728.54元,并支付自2024年6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明显过高,超过了国家标准,应当予以酌减,且对逾期罚息计收复利的行为有违公平原则和违约责任补偿性原则,被告于2022年9月8日签署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在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管理规章并没有就逾期利息应否计算复利作出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亦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应当计算复利...(本文书还有1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