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养老*************(以下简称某某山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3)鲁07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山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山东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784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及按照伤残等级比例赔付保险金的保险条款系免责条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是两个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并行的鉴定标准,对应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人身伤残的评定以及保险合同中人身伤残评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是通行的行业标准。在案涉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作为计算和支付伤残保险金的依据,该评定标准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进行的约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而非免责条款。2.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保额为6万元,并不意味着无论被保险人发生何种程度的伤害、残疾,保险人一律应按该数额赔付。案涉保险合同关于按照伤残等级对应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约定,虽然在...(本文书还有6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