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赖**因与被申请人古田县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案,不服本院(2022)闽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赖**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审理该案时,应该出具传票给赖**,通知赖**到庭参加调解或庭审,但二审法院未经该程序就作出裁定,损害申请人的权益,程序不合法。(二)赖**具有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古田县人***于2021年7月8日张贴的《古田县城东街道21-1、21-2、21-3、21-4号收储用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以2017年为标准进行征地补偿极为不合理。赖**作为赖厝村村民有权对集体作出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古田县人***已经开始实施征地拆迁工作,赖**位于“纳垅仔”的责任田已经被政府部分堆埋,水利也遭到破坏,下一步政府就开始征地拆迁其房屋,合法权益已实际受损,应具有诉讼主...(本文书还有1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