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606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驳回被告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杨**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6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09422元及利息(利息以60942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铁板,但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09422元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系佛山...(本文书还有29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