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咸阳银泰********(以下简称银泰实业)、朱**、第三人张**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银泰实业、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第三人张**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银泰实业的借款协议;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泰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34482.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9月30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4、请求判令被告朱**对上述借款及利息与被告银泰实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5日原告委托第三人张**2与被告银泰实业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月息为1.5%,每月结算一次,借款期限为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银泰实业归还借款,但需提前30天通知。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本文书还有2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