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单**、王**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单**、王**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待鉴定后增加。2.判令诉讼费由单**、王**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1日22时35分邹**在单**、王**(系夫妻关系)的渔船上工作时被绳索抽伤,被送到金州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手舟状骨骨折、左手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2020年5月18日出院。邹**系单**、王**雇员,截止至起诉当日,单**、王**未予赔偿,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单**、王**...(本文书还有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