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王*、宁夏某有***(以下简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王*于2024年11月18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驳回被告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被告王*于2024年12月18日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海原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于202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王*、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平安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以被告未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乙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32251.6元;2.本案...(本文书还有2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