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侯**、侯**辩称,黄**和某某公司都应该承担责任,不应该由黄**个人承担。2024年9月20日某某公司在事发前一天就发现电线高度不够,却没有整改,事故发生后才向黄**发出通知进行整改。黄**和某某公司作为受益人和单位,按照规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某某公司认为某某养殖公司作为收购青贮的单位应当组织出售青贮的车辆停靠安全的环境,某某养殖公司作为组织者和收购青贮的单位,没有对交付青贮的车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养殖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予以认同。
黄**辩称,1.案涉道路周围两侧系农田,十分荒凉,实际活动人员并不密集,因此该区域符合非居民区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其为非居民区合理合法,应当按照非居民区的5.5米的架空线路高度认定案涉线路高度;2.无论案涉线路高度不符合规范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是多少,黄**对此都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受害人侯某国甲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自陷风险,其本人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的责任比例符合法律规定;4.黄**在不可能知道线路不够高的情形下,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线路不存在警示义务,且黄**作为个...(本文书还有4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