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某有***诉被告广西某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独任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20)浙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2016年,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杭州余政储出(2013)85号地块b区块防水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余政储出(2013)85号地块b区块g14-g23#楼、d10-d21#楼、开闭所及地下室的基础、屋面、卫生间及其他部分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付款方式与结算约定:基础防水部分(包括地下室外墙)、车库顶板防水部分、主体防水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付至工程款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后案涉工程于2018年12月3日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备案。2019年5月25日,原告取得一份余政储出(2013)85号地块b区...(本文书还有40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