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13日,蔡**申请并签订了编号**年赣中银房贷南字第106号《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3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江西省南昌县**路**号**组**栋**单元**室的房屋一套;贷款期限240个月,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贷款执行浮动利率,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约定抵押担保范围: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012年9月24日,双方就位于江西省南昌县**路**号**组**栋**单元**室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截至2024年4月3日,共欠借款本金164696.8元、应收利息219...(本文书还有2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