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住院医疗费、门诊费等共计9853.52元,护理费2420.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误工费1777.6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总计20151.3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24日,在足民乡平岭村六组平岭水库岸边,因发生口角,被告按住原告头部,将原告头部按入水中,反复数次,导致原告溺水昏迷,后原告家属报警并且拨打了120急救,原告在辽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发生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0151.30元。现被告拒不支付该费用,协商无果,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刘**辩称,我认为对方说按他没有凭据,我没有按他,派出所来时候...(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