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康顿********与被告浙江姗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康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3,380元及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9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9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高浓酸性固色剂,共发生交易五次。原告按约发货,但被告未能及时付款。被告于2021年10月15日支付12,880元,在起诉后又于2022年1月10日支付64,400元,仍有第五笔订单价款28,980元未支付。被告称第五笔订单有质量问题但无法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证据证明。因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浙江姗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案...(本文书还有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