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杨*、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长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杨*、被告某某长沙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赔偿原告医药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50168元;2、被告某某长沙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3年5月6日20时20分许,杨*驾驶湘a3××**小型轿车在宁远县××路××路的路口左转弯时与正常直行由王**驾驶的永州8000530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王**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本文书还有1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