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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等与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沪0114民初*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06
  •  
  • 【案例概要】

    原告金**、金**与被告龚**、被告沈**、被告王**、被告沈*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金**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柴**、被告龚**、被告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两原告与被告龚**间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被告龚**与被告沈**、王**、沈*间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龚**赔偿两原告损失(按3,500元/月的标准,自2010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两原告实际收回案涉房屋之日止);3、判令被告沈**、王**、沈**被告龚**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沈**、王**、沈*将上海市嘉定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的登记恢复至两原告名下;5、判令被告沈**、王**、沈*立即将案涉房屋返还两原告。事实与理由:2009年10月,两原告与被告沈**、王**、沈**买卖上海市嘉定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下称“案涉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并由被告龚**(贷款代办人员)操作,但两原告一直未收到售房款。后金**因涉嫌犯罪被判刑,直至出狱后两原告至交易中心查询,显示两原告曾将案涉房屋过户给被告龚**,后再由被告龚**过户给被告沈**、王**、沈*。原告曾*与被告沈**、王**、沈*对质,被告沈**、王**亦确认就案涉房屋是与两原告间存在买卖关系,这与合同的实际签订情况不符,而且两次过户所依据的买卖合同购房价款...(本文书还有584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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