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孙**从大通县长宁镇后子河乘坐青ax**号公交车返回青铝生活区途中,见被害人马某某来上车并发现其上衣口袋内装有现金若干便故意靠近;期间,孙**趁机使用随身携带的长度约4厘米的单刃刀片划开马某某来口袋,盗得现金4900元、银行卡1张,后在宁张公路在28公里处下车,马某某来发现随身携带的钱款丢失,遂向公安报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于2024年7月9日15时许在大通县桥头镇解放南路桥头派出所门口公交站被办案民警抓获,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马某某来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4900元。
再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孙**的家属代为预缴了罚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被告人孙**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马某某来的陈述,(1991)大法刑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2014)北刑...(本文书还有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