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张*、北蓝园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法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上诉请求:1.撤销(2021)京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2.张*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涉案工程总结算金额的情况下,让肖**承担责任,明显不公平,存在偏袒张*的嫌疑。1.本案原审涉及三个主体,本案肖**只是名义上转包人,系介绍人,实际上没有参与施工,也没有从本案中取得任何利益,施工合同主体应该是张*和园林公司。2.从整个施工过程来看,由张*实际施工,由园林公司之间结算给张*,相关结算款项并没有经过肖**,其本人也没有从中获利。3.从一审张*提交的证据结算单都是复印件,其手中没有原件,如果园林公司没有给张*结算,或者结算清,原件应该在张*手中,为什么张*手中没有呢,答案显而易见,那就是园林公司已经直接给张*结算完,张*把结算单原件交给园林公司,这才符合...(本文书还有5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