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德州天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应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德州天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5253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请求数额为13653元;二、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前台接待,后又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4月被告因经营不善将原告解*,并给原告出具了欠15253元工资的证明,承诺2018年8月31日前发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工资核算表,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共计15253元,后被告给付原告一个月工资1600元,现尚*13653元工资未支付。
被告德州天虹**...(本文书还有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