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为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先立诉前调解,因调解未果,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当日原告通过其名下的云祥电力建设(浙江)有限公司转给被告1305...(本文书还有1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