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峰柏**********诉被告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石**、被告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峰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90,048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1,707.20元(工程审价总额878,048元×15%);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5月26日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鹿吉路六灶的民宿进行装修,施工过程中产生工程量增加,经原、被告双方核对,被告于2020年8月28日签署工程量变更确认单。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变更当日,将全部工程款支付至原告,但被告签署工程量变更确认单之后即表示不再履行合约...(本文书还有2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