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原审被告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4)闽0902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上诉称:1.依法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5月13日作出的(2024)闽0902民初****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1日,上诉人与某某公司福建省分行及被上诉人签订《网络供应链“某某通”业务三方合作协议》,2021年6月,上诉人与某某公司江苏省分行及被上诉人签订《网络供应链“某某通”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上述两份合作协议均约定三方整合技术、人员、管理等资源,上诉人的供应链管理平台与建行系统对接,共同搭建网络供应链业务合作平台,为被上诉人及经由上诉人及相关方推荐的上游供应商提供全流程网上操作的供应链融资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方面,上...(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