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普**************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闫**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纠纷和欠款纠纷,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虚假欠条认定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所在地,明显错误。该欠条注明客户未付款,说明合同履行地应为货物交付地湖南娄底的客户处。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即使存在纠纷,也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给付货币之诉。上诉人认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案件本身系给付货币,典型的有民间借贷纠纷和汇款错误导致的不当得利之债。本案一审法院将案由定性为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应适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