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男,1945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现住随州市曾都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参加庭审,申请回避,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提起反诉、上诉。
原告余**与被告冯*、涂**、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涂**、郭**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26694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3日,原告等人受被告冯*雇请,在被告涂**承包的洛阳旅游厕所工地做工。9月24日午餐期间,第二、第三被告要求原告等在旅游厕所工地下午完工后,到洛阳农机修造厂院内属第三被告住房的**楼贴地面砖。当日下午4时许,第一被告冯*通知工友刘*红督促原告及工友郭**、王*、聂**、黄某前往农机修造厂工地帮工。王*在**楼地面用绳子通过房顶“人字架”上滑轮拉吊水泥,原告和聂**在**楼房顶“人字架”旁...(本文书还有4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