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南县某*******(以下简称“某某木业公司”)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木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木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431609元及利息69057.44元(该利息为以4316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从2022年12月5日起暂计至2023年12月4日共12个月所得利息数额,2023年12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付);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3500元;3.本案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林...(本文书还有1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