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德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4)鲁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某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得龙***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合法资格,无权向上诉人索要物业费。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审理过程,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依***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合法手续文件,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鼓励非住宅物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是龙***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人,被上诉人应当出示相关参与招投标的文件、中标文件等,证明被上诉人在龙***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合法资格。庭审期间,法官依法给予被上诉人7日的举证时间内被上诉人均...(本文书还有4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