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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农业行政管理>>其他>>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9)粤0304民初36179-36183、36185-36187、36189、36190、36192-36197、36205、36210、3621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12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原告分别与各案被告一、被告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本贷款合同可适用于贷款分次发放,实际贷款金*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以出账确认书及其他出账凭证为准;贷款期限实际起止日期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出账确认书及其他出账凭证为准。出现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且贷款人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还贷时,贷款自该事件发生时到期。贷款分次发放的,每期发放贷款的到期日均不得迟于第一期发放贷款的到期日。发放贷款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填写出账确认书及其他出账凭证,若出账确认书及其他出账凭证约定的具体贷款品种、用途、金*、利*、还款方式及期限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出账确认书及其他出账凭证约定为准;本合同项下授信发生欠息、逾期、垫款或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即构成违约事件,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授信本金、利息及费用,并自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对已发放的全部授信本金按罚息利*计收罚息,直至被告清偿全部授信本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贷款到...(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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