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方**诉被告白**、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独任审理,于2021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番啟梅,被告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3600元(按月息2%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8月16日),(以上本息合计936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7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等。同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60000元,...(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