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因与被上诉人李*、洛南县兑*********馒头山矿*(以下简称馒头山矿*)、洛南县兑*********(以下简称兑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白*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争议款项为借款,李*偿还利息与馒头山矿*的实际经营情况无关,本案也不存在“白*延迟付款的情形必然影响李*的前期投入”的情形,李*应按照合同约定“月计划3%计算利息”支付借期内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完全错误。本案争议款项为“借款”而非“投资款”,该借款及利息是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及利息的偿还也与馒头山矿*的经营无关,本案的利息并非基于馒头山矿*生产经营的高额回报。同时,白*已按照李*的要求支付了全部借款,白*延期支付借款完全是在李*的同意下进行的,也不可能影响李*前期投入。即便白*存在借款发放延迟的行为,也应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借期内利息,并不能以此否定《还款计划》的内容。退一步讲,即便存在所谓的“否定了《还款计划》的约定内容”,那么根据合同明确约定“按当月计划3%利息计算”的内容,李*也应按照该约定支付借期内利息。二、李*为馒头山矿*实际经营负责人,并将借款全部用于矿井的生产经营,故借款应由馒头山矿*及兑山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借款合同》由馒头山矿*法定代表人方**认可并签字确认,李*拥有馒头山矿*49%的经营股份并享有收益权和所有收益。此外《借款合同》的附件2《李*、方**合同经营...(本文书还有6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