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象山县某****(以下简称象山某)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象山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象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6月4日为6645.52元,之后按约定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1日,被告李**原告借款19万元,约定年利率9%,逾期则在约定利率上加收50%罚息,未按期偿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本文书还有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