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宁夏某某********(以下简称昊顺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5年3月2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昊顺公司、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126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4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一辆起亚赛拉图牌汽车用于经营出租车,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一辆价值八万多的车辆,后被告告知原告车*为8180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现金81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现金收据一张。合同履行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张由宁夏某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本文书还有1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