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2月5日晚,李**在柳*市柳*区××路××牛杂店附近,将一小袋净重0.1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8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卖给潘*、罗*(均另案处理),罗*在将该毒品转卖给吴*时被查获。
2.2023年2月5日晚,李**在柳*市城中区××路×号×栋**楼门口以6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疑似毒品“冰毒”卖给潘*,后潘*将该毒品用于吸食。经检测,潘*尿检呈阳性。
3.2023年2月6日,李**经与潘*约定后,事先将二小袋净重0.4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放置于柳*市柳*区××路××牛杂附近的一辆电动车车兜内待潘*取走,后潘*在取毒品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
2023年2月7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市柳*区××路××巷×号抓获李**。公安人员依法从李**身上及住所扣押李**的手机一部、疑似毒品二小袋。经鉴定,净重0.11克的疑似毒品检出*********和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43克的疑似毒品检出吗啡成分。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