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因与被告某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医疗费389126元,残疾赔偿金270581.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6934.67元,误工费45096.88元,住院期间伙食费4850元,营养费7200元,护理费19241.85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赔偿金50000.00元,合计948030.68元。2.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1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伤残鉴定费31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何**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医疗费389127.79元,残疾赔偿金230902.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6934.67元,误工费38483.70元,住院期间伙食费4850元,营养费7200元,护理费19241.85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本文书还有4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