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石家庄某*********(以下简称某某运输)、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某某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运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王*、某某运输赔偿原告医疗费39078.81元、护理费17859.68元、营养费1200.00元、伙食补助费1850.00元、误工费21339.90元、残疾赔偿金87262.00元、交通费1500.00元、护理用品费838.00元、住宿费750.00元、租床370.00元、鉴定费16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合计178648.39元;2.判令被告某某财保在...(本文书还有3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