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正太墙材厂)、刘*因与被上诉人檀*、原审被告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21)皖1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太墙材厂、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被上诉人起诉的欠条仅为刘*个人出具,并未经过上诉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其无法认定为上诉人的债务。刘*并非墙材厂负责人,其也未得到授权,因此所出具欠条并不能代表上诉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为上诉人债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正太墙材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也是具有独立的财产和民事责任能力,而一审判决直接将投资人判决补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檀*向一审法院起...(本文书还有2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