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于**、戴**辩称,辽ag××**号肇事车辆系于**所有,事故时由戴**驾驶,车辆有保险,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车辆的维修情况由法院核实,申请法院查看车辆维修的真实性。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本案辽ag××**号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关于原告的修车费用,鉴定时未通知我方到场,车辆是否真实维修需原告举证证明。另,原告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不产生停运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1月14日9时53分,被告戴**驾驶辽ag××**号车辆行驶至沈阳市沈北新区冬雪湖蒲学路路口时,与王**驾驶的辽a0××**号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后果。此次事故经沈北新区交警大队认定:戴**负事故主要责任,王**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本案辽a0××**号受损车辆系原告智信通科技公司...(本文书还有1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