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铜碧检刑诉〔2023〕371号。
2023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田**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铜仁032609备案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由铜仁市碧江区某停车场沿西外环大***小区方向行驶,0时55分许,当车行驶至碧江区西外环大道路口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后将田**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备份送检,2023年8月7日经鉴定,田**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86.8mg/***.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本文书还有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