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行蕲春支行)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蕲春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蕲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偿还截止到2022年6月13日借款本息129156.95元(其中本金125000元,利息4156.95元,借款执行利息按4.35%计算,逾期利息按6.525%计算),后期利息按照6.525%自2022年6月14日起算至还清之日为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7日,被告因生产经营周*需要,向原告申请利随本清贷款125000元,期限为1年,约定执行利息按年息4.35%计算,逾期利息在执行利率基础上浮50%。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部分借款利息,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周**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本文书还有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