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某公*(以下简称成都某公*)与被上诉人中国某出**(以下简称中国某出**)及原审被告某出版社****(以下简称某出版社****)、原审被告北京某有***(以下简称北京某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4)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某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中国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中国某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且错误,中国某出**利用同样的独创性内容对同一本被诉图书发动两次诉讼,本身属于重复起诉,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二、一审法院在进行实质性比对前,仅仅剔除了章节及节以下的一级标题内容,并未剔除权利图书其他非独创性的内容,并且在教辅图书类案生效判决中,法院也明确在进行实质性比对前,应当排除公有领域素材、有限表达等内容,即先明确权利图书的独创性内容后方可进行实质性比对。包括一审法...(本文书还有4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