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李**因与被上诉人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根据王*所举借据载明的内容,王*与李**、王**为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本院(2019)豫082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亦载明,三人共同归还王*祥的借款本息。虽然本院(2019)豫0825民初****号案件的庭审笔录上王**、李**称该借款系王*实际使用,但王*对此并不认可,故王**、李**主张涉案款项实际是王*所借,其不是借款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错误。1、原判决认为本案双方三人是共同借款人错误。二上诉人只是以共同借款人的方...(本文书还有3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