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0,0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130,0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被告都拒绝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徐*答辩,我与原告关系并不熟,根本不具备借款条件,不存在借款事实;虽然先打了借条,但此款并未交付给我;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我记不清怎么给原告打的条了,借条的内容也忘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本文书还有1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