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某公*诉被告东营某公*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日立某公*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东营某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立某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67592.58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利息325.29元(以欠款67592.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5日起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要求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因履行原、被告签订的电梯合同所需,被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用于支付相应的合同款,汇票票据号码:21024*****042202xxxxxxxxxx,票据...(本文书还有2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