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怡翠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构成违约,现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分行要求怡翠公司偿还拖欠借款本金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计算。
关于律师费。《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该部分费用由怡翠公司负担已有明确约定,且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分行提供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也实际出庭,虽该费用尚未实际支付,考虑到该费用必然发生,为避免诉累,故法院对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分行律师费的主张,予以支持。法院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标的金额及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分行代理人对本案的工作量,对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分行主张的律师费酌定为20000元。对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分行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担保责任。1....(本文书还有1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