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东宁运和*********(下称运和公司)、第三人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
会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运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运和公司及第三人配合解除东宁市和佳园**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的合同备案;2.被告运和公司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刘*购买了位于东宁镇运和佳园**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宅(面积73.59平方米),刘*支付全额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经东宁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上述房屋归原告刘*所有。上述房屋于2013年9月24日合同备案在第三人刘**名下,但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本文书还有1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