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4月28日,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了《饲料购销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买方次月15号前付清上月15日前货款,29号前付清上月剩余货款,年底31日前结清所有欠款。2023年5月8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载明:某乙公司为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饲料购销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饲料购销合同》应当支付的货款本金、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诉讼费、律师费等);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同日,福建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某乙公司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公司为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饲料购销合同》履行产生的债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意公司与某甲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出具担保承...(本文书还有3521字未显示)